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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貪污調查揭發資產管理公司東主「洗黑錢」6,400萬元罪成候判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一名資產管理公司東主,透過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清洗犯罪得益共逾6,400萬元。被告今日(6月23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肖銳,37歲,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 (AHL)東主之一,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俗稱「洗黑錢」)成立,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他另被裁定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名成立,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
暫委法官鍾偉強裁決時指被告干犯罪行性質嚴重。案件現押後至7月23日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廉署今日並向法院申請充公被告在本案涉及的犯罪得益,相關聆訊將排期進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期間與他人共同成立資產管理公司AHL及三間附屬公司,並於2014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間,經由最少12間公司及12名人士,將38筆共逾6,400萬元的款項,存入被告的個人銀行戶口,該等公司與AHL及其附屬公司均沒有業務往來,而該12名人士亦非其客戶。
被告又於2013年以虛假銀行存款證明書的副本及虛假存摺的副本向入境事務處申報資產,以申請當時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香港居留。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卓謙協助。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揭發一名資產管理公司東主,透過多間公司及多名人士清洗犯罪得益共逾6,400萬元。被告今日(6月23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肖銳,37歲,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 (AHL)東主之一,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俗稱「洗黑錢」)成立,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他另被裁定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名成立,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
暫委法官鍾偉強裁決時指被告干犯罪行性質嚴重。案件現押後至7月23日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廉署今日並向法院申請充公被告在本案涉及的犯罪得益,相關聆訊將排期進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期間與他人共同成立資產管理公司AHL及三間附屬公司,並於2014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間,經由最少12間公司及12名人士,將38筆共逾6,400萬元的款項,存入被告的個人銀行戶口,該等公司與AHL及其附屬公司均沒有業務往來,而該12名人士亦非其客戶。
被告又於2013年以虛假銀行存款證明書的副本及虛假存摺的副本向入境事務處申報資產,以申請當時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香港居留。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卓謙協助。
Reference URL: https://www.icac.org.hk/tc/p/press/index_id_4973.html
Source industry: 銀行及金融業
忽略風險因素
履行職責時粗疏及不盡責
缺乏所需資格及全面探討而向客戶提供投資意見
以私人關係為優先考慮因素
利用職位之便謀取私利
與客戶的利益衝突
利用超前交易謀取私利
感謝您的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