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机构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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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私营机构的贪污行为受《防止贿賂条例》第9条规管。商业机构及其僱员在处理公司的事务时,必须遵守《防止贿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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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公司职员
- 代理人是指替主事人办事或受雇于主事人的任何人士。
- 代理人可以是董事、顾问或任何职级的职员,并获赋予权力或责任,在处理主事人的事务时代表主事人行事
利益
接受供应商的金钱
接受利益:
- 利益是指任何礼物、贷款、费用、报酬或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优待、付款、豁免或解除贷款或法律责任等(娱乐除外)。
许可
未经公司许可接受利益
- 主事人的许可一般是指雇主(例如:公司的东主或董事会)的批准。
- 雇员在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利益时,应先取得其雇主的许可。
行为
判授合约予供应商
与主事人业务相关的行为(例如:判授合约予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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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该僱员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因他身为代理人(即僱员),在未经其主事人(即僱主)的许可下而接受供应商的利益(即金钱),作为诱因以作出与其主事人业务有关的行为(即判授合约予该供应商)。
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利益时,必须取得主事人的许可及遵从公司政策
如有疑问,应向公司征询意见及澄清
避免接受「甜头」,并举报企图行贿行为
任何人
第三者
- 任何人(如承办商、供应商、顾客等)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行为
要求僱员披露客户资料
- 与主事人业务有关的行为(如披露客户资料)
利益
第三者给予僱员金钱
- 利益包括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优待及免除借贷或法律责任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许可
僱员未经公司许可接受利益
- 代理人须获其僱主许可,才可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利益
- 许可应由利益接受者的主事人给予,而非提供者的主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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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该利益提供者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因他向雇员(即代理人)提供金钱(即利益),作为对方披露公司客户资料(即作出与主事人业务有关的行为)的报酬;而该雇员并未获其雇主(即利益接受者的主事人) 的许可就接受有关利益。
与客户确认所提供的奖励、赞助、佣金等利益均属合法
切勿行贿妄图走捷径
营商时应秉持商业道德
代理人
僱员
- 代理人指代表主事人行事或受僱于主事人的任何人
- 代理人包括董事、顾问或任何获授权或获赋予责任以代表主事人处理其事务的职员
虚假文件
在申请表上夸大逾时工作时数
- 使用虚假/ 错误/缺漏不全的收据、帐户或其他文件
意图欺骗主事人
递交虚假申请表,以骗取逾时工作津贴
- 意图欺骗其主事人(如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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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述雇员递交载有虚假资料的逾时工作申请表,意图骗取雇主额外逾时工作津贴,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切勿使用虚假收据、帐目及文件欺骗雇主
在签批文件或向雇主递交文件前,须确保文件上的资料准确无误
如发现或怀疑有虚假收据、帐目及文件,应向雇主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