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機構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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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私營機構的貪污行為受《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規管。商業機構及其僱員在處理公司的事務時,必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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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公司職員
- 代理人是指替主事人辦事或受僱於主事人的任何人士。
- 代理人可以是董事、顧問或任何職級的職員,並獲賦予權力或責任,在處理主事人的事務時代表主事人行事
利益
接受供應商的金錢
接受利益:
- 利益是指任何禮物、貸款、費用、報酬或傭金、職位、合約、服務、優待、付款、豁免或解除貸款或法律責任等(娛樂除外)。
許可
未經公司許可接受利益
- 主事人的許可一般是指僱主(例如:公司的東主或董事會)的批準。
- 僱員在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利益時,應先取得其僱主的許可。
行為
判授合約予供應商
與主事人業務相關的行為(例如:判授合約予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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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該僱員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因他身為代理人(即僱工),在未經其主事人(即僱主)的許可下而接受供應商的利益(即金錢),作為誘因以作出與其主事人業務有關的行為(即判授合約予該供應商)。
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利益時,必須取得主事人的許可及遵從公司政策
如有疑問,應向公司徵詢意見及澄清
避免接受「甜頭」,並舉報企圖行賄行為
任何人
第三者
- 任何人士(例如:承辦商、供應商、客戶等)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行為
要求僱員披露客戶資料
- 與主事人業務相關的行為(例如:披露客戶資料庫)
利益
第三者給予僱員金錢
- 利益是指任何禮物、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職位、合約、服務、優待、付款、豁免或解除貸款或法律責任等(娛樂除外)
許可
僱員未經公司許可接受利益
- 代理人在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利益時,應先取得其僱主的許可
- 必須取得收受者之主事人的批准,而非提供者之主事人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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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該利益提供者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因他向僱員(即代理人)提供金錢(即利益),作為對方披露公司客戶資料(即作出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行為)的報酬;而該僱員並未獲其僱主(即利益接受者的主事人) 的許可就接受有關利益。
與客戶確認所提供的獎勵、贊助、佣金等利益均屬合法
切勿行賄妄圖走捷徑
營商時應秉持商業道德
代理人
僱員
- 代理人指代表主事人行事或受僱於主事人的任何人
- 代理人包括董事、顧問或任何獲授權或獲賦予責任以代表主事人處理其事務的職員
虛假文件
在申請表上誇大逾時工作時數
- 使用虛假/ 錯誤/缺漏不全的收據、帳戶或其他文件
意圖欺騙主事人
遞交虛假申請表,以騙取逾時工作津貼
- 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如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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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述僱員遞交載有虛假資料的逾時工作申請表,意圖騙取僱主額外逾時工作津貼,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切勿使用虛假收據、帳目及文件欺騙僱主
在簽批文件或向僱主遞交文件前,須確保文件上的資料準確無誤
如發現或懷疑有虛假收據、帳目及文件,應向僱主匯報